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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優化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的若干規定
發布日期:2020-08-07 來源:營銷管理部
第一條 為優化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建設一流營商環境體系,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是指未直接使用各級公共財政投資進行建設,且不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險品,備案類辦公建筑、普通倉庫和廠房(項目清單見附表)。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鄉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
第四條 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全流程審批時間應在20個工作日以內辦結。
第五條 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應全流程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完成審批。
第六條在已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節能評估、氣候可行性論證、考古調查勘探、規劃水資源論證等區域評估的地區,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現行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本城市建筑用途管理相關規定的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無需再就相應的評估評價事項逐一進行評估。
第七條 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由建設單位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備案,并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共享。
第八條 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免于設計方案聯合審查、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第九條 建設單位可自主決定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發包方式;直接發包的,無需辦理直接發包備案手續。
第十條 審批部門在審批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時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審批流程進行優化:
(一)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兩個審批階段合并為一個審批階段;
(二)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防空地下室建設審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實行一次申報、并聯審批、限時辦結;
(三)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同步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備案事項。
第十一條 供水、燃氣、熱力、排水、供電、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報裝事項,應當與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并行辦理,在施工許可證核發前完成。
建設單位在確定工程設計方案后,即可提出市政公用服務接入申請。
第十二條 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需要以下附屬小型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接入服務的,實行零上門、零審批、零費用的“三零"服務,由供水、排水、供電企業負責建設,建設單位無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和繳納費用:
(—)連接水管的直徑不大于4厘米,距離現有水源和下水道接口不大于150米的供水設施接入;
(二)日排水量不大于50噸,連接水管的直徑不大于50厘米,距離現有水源和下水道接口不大于150米的排水設施接入;
(三)電壓等級在10千伏以下(不含10千伏),報裝容量不大于100千瓦,管線長度不大于150米的供電設施接入。
第十三條 市政公用服務企業提供“三零”服務不需辦理項目備案、規劃、施工、占用挖掘道路、砍伐移植樹木等行政許可,施工前將施工方案報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需要開挖道路的完成接入后應按標準恢復道路。
市政公用服務企業提供前款服務影響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的,應報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全流程審批信息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園林綠化等部門共享,各相關部門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監管職責。
第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首次現場監督檢查時,查看場地是否符合施工條件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各方主體到位情況,告知質量監督要點;在主體結構封頂后、裝飾裝修前應當組織一次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各方主體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情況,檢查結果記入各方主體和相關人員的信用信息檔案。
第十六條 深化“多測合一”,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工作范圍內整合測繪事項,開放測繪市場,明確準入條件,統一技術標準,推進成果共享、結果互認。
第十七條 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竣工后,牽頭負責驗收的部門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城市管理、行政審批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專項驗收部門,聯合供水、排水、供電、供 氣、通信等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聯合驗收和市政公用設施 接入工作。
牽頭負責驗收的部門應當在驗收通過后,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將相關材料和驗收結論推送至備案部門,備案部門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附表: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清單